法規名稱: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3月29日

條文關聯

  因執行本條例防治工作,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其各項給付之請
  領,準用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
  因執行本條例防治工作,致身心障礙或死亡者,其子女教育費用,由政
  府編列預算支應,至取得學士學位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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