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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救護直昇機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6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空中救護人員隨機執行救護業務,應填具空中救護紀錄表(如附表七) 一式三份,一份交予收受醫院連同病歷保存;一份由救護直昇機設置機 構留存;一份交予內政部消防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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