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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病人自主權利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意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更新註記: 一、撤回或變更預立醫療決定。 二、指定、終止委任或變更醫療委任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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