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病人自主權利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意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更新註記:
一、撤回或變更預立醫療決定。
二、指定、終止委任或變更醫療委任代理人。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