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條文關聯

外國專業人才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依第八條第二項規
定取得外僑居留證或依第九條規定取得就業金卡,於居留效期或就業金卡
有效期間屆滿前,仍有居留之必要者,其本人及原經許可居留之配偶、未
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
延期居留。
前項申請延期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其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
,自原居留效期或就業金卡有效期間屆滿之翌日起延期六個月;延期屆滿
前,有必要者,得再申請延期一次,總延長居留期間最長為一年。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