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會長選舉罷免辦法(91.01.22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條文關聯

  參加會長候選之會員,應於公告登記期限內,備齊下列文件向水利會申
  請登記為候選人:
  一、國民身份證正本、相片及戶籍謄本。
  二、候選人登記申請書二份。
  三、符合本通則第十四條規定之會員資格證明文件。
  四、符合本通則第十九條之一規定之學經歷證件正本及相關證明文件。
  參選會長之會員,其所屬選舉區在二個以上水利會者,應自行擇一水利
  會登記,登記二個水利會以上者,其登記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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