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919
人,瀏覽人次:
885367880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訓練中心組織通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人員任用)
第六條至第九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均應依 公務人員任用法取得任用資格,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