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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外國專業人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應撤銷、廢止其工作許可或展延工 作許可: 一、有第五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 二、其他不符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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