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廠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條文關聯

女工不得在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工廠具備左列條件,於
取得工會或工人同意,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實施晝夜三班制。
二、安全衛生設施完善。
三、備有女工宿舍或有交通工具接送。
前項但書規定,於妊娠及哺乳期間之女工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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