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最低工資法(112.12.27制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最低工資審議通過之次日起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後
公告實施。
行政院不予核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到不予核定函之日起三十日內,
再召開審議會進行審議,並將審議結果依前項規定報請行政院予以核定。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定明審議通過最低工資之核定公告實施程序。
二、第二項定明審議通過之最低工資,經行政院不予核定後之處理機制。
    行政院不予核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再召開審議會審議,並將審議結
    果報送行政院,由行政院予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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