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特約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9月30日

條文關聯

  特約住診醫院經評鑑或再評鑑之核定類別與特約類別不同時,勞保局應
  依核定類別通知限期修改原合約書之特約類別。特約醫院不同意修改者
  ,視同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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