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條文關聯

受委任、委託或委辦辦理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試務工作單位,其術科測試採
筆試非測驗題以外之方式者,其場地及機具設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鑑合
格。
〔立法理由〕
辦理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試務工作單位除所屬機關(構)、其他機關(構)
、學校或法人團體外,尚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爰權限移轉方式
包含委任、委託及委辦,為涵蓋各辦理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試務工作單位,
爰酌修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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