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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申請人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工作,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不接受者 ,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一、工資低於其每月得請領之失業給付數額。 二、工作地點距離申請人日常居住處所三十公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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