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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場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開發單位評估開發行為對環境所產生之影響,其影響程度、範圍及對象 可量化者,應附適當比例尺之圖件,並於該圖件上標明其分布及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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