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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參選者依第十條獲得獎勵後,其再次參選之限制如下: 一、獲得特優獎者,自參選年度之次年起四年內不得參選同一獎勵項目。 二、獲得優等獎者,自參選年度之次年起二年內不得參選同一獎勵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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