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空氣污染防制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條文關聯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石化工業區所在之鄉鎮市區、各級主管機關應選定適當
地點,設置空氣品質監測站,定期公布空氣品質狀況及其原始資料。
前項空氣品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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