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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對依本辦法規定所應行申報或申請之內容進行現場 查核。 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至第十一條辦理相關申報審查、核定、現場查核及 通知等業務時,得視實際需要,委託專業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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