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境衛生用藥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1月26日

條文關聯

  環境衛生用藥之製造工廠,應聘用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
  之藥學、植物病蟲害、昆蟲、植物病理、化工、化學、農化、公共衛生
  、應用化學或工業安全衛生等科系畢業或取得相當類科技師資格之專門
  技術人員駐廠監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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