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技術人員或代理人,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一、同一時間設置於不同之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
業。
二、使他人利用其名義虛偽設置。
三、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紀錄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加強管理,參考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
辦法第八條及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十七
條,爰增訂專業技術人員或代理人之禁止行為。
三、第三款紀錄依環境用藥管理法所稱用詞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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