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傳銷商參加其傳銷計畫或組織時,應與傳銷商締結書面
參加契約,並交付契約正本。
前項之書面,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立法理由〕 一、本條修正第二項。
二、本條第一項之立法理由為為落實多層次傳銷事業對傳銷商之告知義務
,並使雙方權利義務關係臻於明確,爰規範多層次傳銷事業應與傳銷
商締結書面參加契約並交付契約正本。然而第二項明確限制前項所稱
之書面契約正本,不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三、惟查,科技之進步日新月異,社會大眾的日常生活習慣也隨之改變,
加諸因應全球推動環保減碳的潮流,書面契約之法定要式行為,已不
符合社會需求及國際環保潮流,此外我國亦已頒布施行電子簽章法,
相關公務機關公文書及金融機構等都已實施以電子文件取代書面文件
,故在真實性、安全性及資訊揭露完整性各方面已無疑慮下,應允許
多層次傳銷事業與傳銷商締結參加契約時,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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