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責主管:
一、信用卡業務機構應依其規模、風險等配置適足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
專責人員及資源,由董(理)事會指派高階主管一人擔任專責主管,
賦予協調監督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充分職權,及確保該等人員及主
管無與其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職責有利益衝突之兼職。
二、前項專責主管掌理下列事務:
(一)督導洗錢及資恐風險之辨識、評估及監控政策及程序之規劃與執
行。
(二)協調督導全面性洗錢及資恐風險辨識及評估之執行。
(三)監控與洗錢及資恐有關之風險。
(四)發展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
(五)協調督導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之執行。
(六)確認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法令之遵循,包括所屬金融同業公
會所定並經金管會准予備查之相關範本或自律規範。
(七)督導向法務部調查局進行疑似洗錢及資恐交易申報及資恐防制法
指定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所在地之通報事宜。
三、第一款專責主管應至少每半年向董(理)事會及監察人(監事、監事
會)或審計委員會報告,如發現有重大違反法令時,應即時向董(理
)事會及監察人(監事、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報告。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依據「銀行業及電子支付機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
內部控制要點」第八點規定,並考量信用卡業務機構尚未在國外設立
分支機構未納入相關規範,新增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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