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條文關聯

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業務、財務狀況之監督。
二、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稽核。
三、決算報告之審核。
四、其他重大事項之審核及稽核。
監事單獨行使職權,常務監事應代表全體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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