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管理外匯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4月29日

條文關聯

  左列各款所需支付之外匯,得自第七條規定之存入外匯自行提用或透過
  指定銀行在外匯市場購入或向中央銀行或其指定銀行結購;其辦法由財
  政部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一、核准進口貨品價款及費用。
  二、航運業、保險業及其他各業人民,基於交易行為或勞務所需支付之
      費用及款項。
  三、前往國外留學、考察、旅行、就醫、探親、應聘及接洽業務費用。
  四、服務於中華民國境內中國機關及企業之本國人或外國人,贍養其在
      國外家屬費用。
  五、外國人及華僑在中國投資之本息及淨利。
  六、經政府核准國外借款之本息及保證費用。
  七、外國人及華僑與本國企業技術合作之報酬金。
  八、經政府核准向國外投資或貸款。
  九、其他必要費用及款項。
  (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七月十五日行政院公告本條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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