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任漁會信用部及其分部主任者,其資格條件應事先檢具有關證明或聲 明文件,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合格後,始得充任。 漁會信用部及其分部主任於充任後,審查機關發現前項證明或聲明文件 有隱匿或虛偽不實,致其資格不符第十一條規定或有第十二條規定情事 者,或於充任後發生第十二條規定情事者,應通知該漁會,該漁會並應 於通知日起算一個月內依前項規定另提報具備資格者充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