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任農會信用部及其分部主任者,其專業條件應事先檢具有關證明或聲 明文件,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合格後,始得充任。省級農會 信用部報財政部審查。農會信用部及其分部主任於充任後,審查機關發 現前項證明或聲明文件有隱匿或虛偽不實,致其資格不符第十一條規定 或有第十二條規定情事者,或於充任後發生第十二條規定情事者,應通 知該農會,該農會並應於通知日起算一個月內依前項規定另提報具備資 格者充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