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7月17日

條文關聯

  擔任農會信用部及其分部主任者,其專業條件應事先檢具有關證明或聲
  明文件,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合格後,始得充任。省級農會
  信用部報財政部審查。農會信用部及其分部主任於充任後,審查機關發
  現前項證明或聲明文件有隱匿或虛偽不實,致其資格不符第十一條規定
  或有第十二條規定情事者,或於充任後發生第十二條規定情事者,應通
  知該農會,該農會並應於通知日起算一個月內依前項規定另提報具備資
  格者充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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