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條文關聯

電子支付機構經許可經營國內小額匯兌業務,應於開始營業前參加本條例
第八條第一項金融資訊服務事業經營跨機構間支付款項帳務清算業務所提
供國內小額匯兌功能。但有正當理由,應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展,延展
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立法理由〕
現行條文第二項所定之期限已屆至且電子支付機構均已採行本條相關作業
,已無規範必要,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二項部分內容,另將但書移列至第一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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