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及基金銷售機構將基金廣告文宣放置於前開
事業以外之提供投資人取得之場所時,不得僅放置基金開戶、申購或買回
申請書件,且該場所之人員亦不得代為收受基金申購或買回申請書件。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