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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及基金銷售機構將基金廣告文宣放置於前開 事業以外之提供投資人取得之場所時,不得僅放置基金開戶、申購或買回 申請書件,且該場所之人員亦不得代為收受基金申購或買回申請書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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