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依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至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資金運用時,其資金、業主權益、各種責任準備金、實收資本額、累積 虧損之計算,以最近一期經會計師簽證或核閱之決(結)算數額為準。 但保險業之增資取得主管機關規定之驗資證明者,准予計入實收資本額 及相關項目。 本法第一百四十七條所稱資本金及基金,分別指實收資本額及實收基金 總額;其與同條所定公積金、特別準備金及未分配盈餘之計算,準用前 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