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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覆議委員會審議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覆議委員會審議之範圍限於原決定之事實及申請人於覆議申請時所主張之 事實。覆議委員會合議審查之結果如較原決定不利益者,覆議委員會僅得 駁回覆議申請,不得撤銷原決定,另為對申請人不利益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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