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業事件審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律師酬金為訴訟或程序費用之一部,應限定其最高額;其支給標準由司法
院定之。
前項支給標準之擬訂,應參酌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等意
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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