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會議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2月12日

條文關聯

  委員會議紀錄,應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別。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姓名。
  五、出席人員及列席人員姓名。
  六、請假及缺席人員姓名。
  七、紀錄人員姓名。
  八、報告事項與決定。
  九、討論事項與決議。
  十、臨時動議與決議。
  十一、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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