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事人員檢覈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0月23日

條文關聯

  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依規定申請醫事檢驗生檢覈經核定准
  予筆試者,得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繼續報考檢覈筆試,逾
  期不得再行報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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