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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事人員檢覈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0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依規定申請醫事檢驗生檢覈經核定准 予筆試者,得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繼續報考檢覈筆試,逾 期不得再行報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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