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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政府航海人員執業證書認可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4月03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未具有特種考試航海人員考試規則所定二等管輪應考資格,但領有外國 政府主機推進動力七五○瓩以上船舶管輪證書後,任證載職務三年以上 ,經認可後,得應二等管輪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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