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績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3月21日

條文關聯

  平時成績紀錄及獎懲,應為考績評定分數之重要依據。平時考核之功過
  ,除依前條規定抵銷或免職者外,曾記二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
  下;曾記一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丙等以下;曾記一大過人員,考績不
  得列乙等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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