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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6月02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各機關營繕工程或定製財物之招標,在投票廠商登記時,須令其提出營 業執照、納稅證明及具有營繕或製造能力之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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