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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7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電氣技術人員或電氣技術顧問團體應填製左列報表各一式兩份分送本府 建設局及臺電公司備查: 一、電氣事故報告表於事故發生後五日內填報之。 二、電氣設備定期檢驗紀錄表於檢驗後五日內填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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