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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市區道路之綠化植栽及其設施,不得任意毀損、遷移、擅自使用、踐踏通 行或堆置物品。 違反前項規定致綠化植栽或其設施毀損、變更時,應由行為人負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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