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於公運處核准籌備期間,經核准設置之停車位不得變更原核准 用途或提供他人使用。 汽車運輸業開始營業後,其已核准設置超過依規定應備之剩餘停車位,得 報經公運處核准提供其他汽車運輸業使用。 汽車運輸業依前條規定使用其他汽車運輸業之停車位者,不得變更原核准 用途或提供他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