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汽車運輸業停車場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條文關聯

汽車運輸業於公運處核准籌備期間,經核准設置之停車位不得變更原核准
用途或提供他人使用。
汽車運輸業開始營業後,其已核准設置超過依規定應備之剩餘停車位,得
報經公運處核准提供其他汽車運輸業使用。
汽車運輸業依前條規定使用其他汽車運輸業之停車位者,不得變更原核准
用途或提供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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