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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淨零排放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本市公有道路路燈、交通號誌燈、公私場所新申請設置之指示及廣告物之 照明等,應使用發光二極體節能燈具;市政府並應積極發展智慧化管理裝 置。 市政府應推廣本市建築物減少裝飾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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