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地方總決算編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08月03日

條文關聯

  市庫主管機關應編製市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於每年九月二十五日前分
  送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本府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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