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暨附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實施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64年03月10日

條文關聯

  統領轉發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依受配單位當月應領實物數量,開具實物支付書,送由該受配單位
      持向實物供應機關洽領轉發員工。
  二、統領轉發實物所需器具及運雜等費,由受配單位自行負擔並得酌給
      損耗運輸費,其標準另訂之。
  三、統領轉發地區供應困難之實物,得申請折發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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