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領轉發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依受配單位當月應領實物數量,開具實物支付書,送由該受配單位 持向實物供應機關洽領轉發員工。 二、統領轉發實物所需器具及運雜等費,由受配單位自行負擔並得酌給 損耗運輸費,其標準另訂之。 三、統領轉發地區供應困難之實物,得申請折發代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