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7月16日

條文關聯

  非公用不動產之出售方式,除法令規定得讓售者外,應予標售。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