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共有耕地自耕保留部分交換移轉登記清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01日

條文關聯

  自耕保留部分於尚未辦理完成交換移轉登記前,登記名義人如申請設定
  或處分土地權利時,地政事務所應予駁回。但經承受人檢附切結書同意
  承受該應有部分未定之權利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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