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條文關聯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年度業務決算之審核。
二、業務、營運及財務狀況之監督。
三、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稽核。
四、其他重大事項之審核或稽核。
監事單獨行使職權並得列席董事會會議,常務監事應代表全體監事列席董
事會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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