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漁港興建管理辦法基隆市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船舶使用漁港設施者,應依左列規定收取漁港修護費:一、漁船:
      按每船噸每日新臺幣(以下同)一元計收,與國外合作或國外為基
      地之漁船按實際泊港日數計算;其餘國內基地漁船全年一百八十日
      計算。
  二、舢舨及漁筏:
      按每艘每日三元計收,全年以一百八十日計算,但未靠泊漁港者,
      免予收費。
  三、交通船、工作船:
      按每船噸每日一.五元計收,全年以三百六十五日計算。
  四、專營海釣船(娛樂漁業漁船):
      按每船噸每日五元計收,全年以三百六十五日計算。
  五、其他船舶:
      按每船噸每日三兀計收,全年以三百六十五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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