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使用漁港設施者,應依左列規定收取漁港修護費:一、漁船:
按每船噸每日新臺幣(以下同)一元計收,與國外合作或國外為基
地之漁船按實際泊港日數計算;其餘國內基地漁船全年一百八十日
計算。
二、舢舨及漁筏:
按每艘每日三元計收,全年以一百八十日計算,但未靠泊漁港者,
免予收費。
三、交通船、工作船:
按每船噸每日一.五元計收,全年以三百六十五日計算。
四、專營海釣船(娛樂漁業漁船):
按每船噸每日五元計收,全年以三百六十五日計算。
五、其他船舶:
按每船噸每日三兀計收,全年以三百六十五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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