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入場或勒令離場,其不停止者,報請警察 機關依法處理: 一、徒步區騎乘車輛者,但嬰兒車及輪椅不在此限。 二、酗酒有妨害他人者。 三、乞討者。 四、攜帶危禁品者。 五、傳染病有傳染他人之虞者或精神病患有自傷或傷人之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