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2月16日

條文關聯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入場或勒令離場,其不停止者,報請警察
  機關依法處理:
  一、徒步區騎乘車輛者,但嬰兒車及輪椅不在此限。
  二、酗酒有妨害他人者。
  三、乞討者。
  四、攜帶危禁品者。
  五、傳染病有傳染他人之虞者或精神病患有自傷或傷人之虞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