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公有零售市場出租或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條文關聯

承租人或經營管理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
主管機關得解除或終止契約:
一、積欠租金總額達二個月或未依約繳納權利金。
二、將市場經營權全部或一部分轉讓。
三、違反契約規定,情節重大。
四、違反第八條、九條、第十二條規定。
五、營業場所於營運前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六、在市場周邊設攤營業。
七、違反其他法令規定。
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者,設立市場主管機關得於契約中載明違約
金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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