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或經營管理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 主管機關得解除或終止契約: 一、積欠租金總額達二個月或未依約繳納權利金。 二、將市場經營權全部或一部分轉讓。 三、違反契約規定,情節重大。 四、違反第八條、九條、第十二條規定。 五、營業場所於營運前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六、在市場周邊設攤營業。 七、違反其他法令規定。 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者,設立市場主管機關得於契約中載明違約 金之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