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法人董事會之決議事項,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
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
,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報請本府許可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
二、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四、法人擬解散之決議。
前項各款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情形者,應先聲請法院為必
要之處分後,送本府備查。
第一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並函
報本府,本府得派員列席。
第一項但書所定重要事項,不得委託代理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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