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主管文化藝術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1月26日

條文關聯

  文化法人董事會之決議事項,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
  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
  ,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報請本府許可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
  二、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四、法人擬解散之決議。
  前項各款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情形者,應先聲請法院為必
  要之處分後,送本府備查。
  第一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並函
  報本府,本府得派員列席。
  第一項但書所定重要事項,不得委託代理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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