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取消會員資格並通知本府終止其使用契約: 一、擅自將攤(舖)位轉讓或轉租或分租者。 二、逾期未繳納自治會管理費期限達兩個月者。 三、違反政府管理規定,經終止承租權者。 四、拒絕履行會員大會決議事項情節重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