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零售市場自治組織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條文關聯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取消會員資格並通知本府終止其使用契約:
一、擅自將攤(舖)位轉讓或轉租或分租者。
二、逾期未繳納自治會管理費期限達兩個月者。
三、違反政府管理規定,經終止承租權者。
四、拒絕履行會員大會決議事項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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