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條文關聯

浴室業之場所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淋浴(沖洗)設施及毛(浴)巾之消毒設備。
二、工作服及口罩(每一從業人員應有二套以上)。
三、照明度應在一百米燭光以上。
四、浴室應維持空氣流通。
五、排水設施應每日疏濬,並保持暢通。
六、應分設男女淋浴室及更衣室,並備衣物櫥櫃供使用,且經常保持清潔
    。
七、依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規定,提供保險
    套及水性潤滑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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