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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竹縣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5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學生成績之處理與登記,各學習領域(教學科目)評量由教務處主辦, 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由訓導處主辦。學生各項成績登記表格格式,由新竹 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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